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團支出項目有哪些?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團支出項目有哪些?
根據《國家進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國公司企業(yè)常駐代表金融機構通過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18號)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
2.代表處的經費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購置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信費、差旅費、租金、設備租賃費、交通費、通信費、通信費以及支付給境內外員工的其他費用,深圳出口買單報關當出口方沒有出口權,或不想使用自己公司抬頭名稱的的出口單,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fā)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fā)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二)利息收入不得抵銷經費,社交費用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數額計入經費,代理買單報關,操作如下:先定倉,報關委托書、裝箱單、發(fā)票、合同、報檢委托書、代貨運委托書、貨代會有進倉通知,
(三)在中國境內以貨幣形式用于公益、救濟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支付的不屬于其自身經營活動的費用,不應視為代表機構的支出;
(4)其他管理費用主要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進行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成本費用;國外研究樣品運往中國企業(yè)發(fā)生的中國國家境內的倉儲物流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社會某個工程項目投標由代表金融機構需要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